一、簡要說明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監督商標局公正、公開地進行商標確權。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二、提供書件
1、《商標異議申請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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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代理委托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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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異議人主體資格或身份證明(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3份;
4、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的復印件3份;
5、異議詳細理由3份(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三、有關事項
商標異議申請的異議理由可由我所撰寫,本所擁有經驗豐富的法律專業人員,能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請在備齊上述書件、并按書式要求蓋章或簽字后,寄回我所。如有未明事宜,請致電:0571-85164630/85164631/851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