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頭”注冊商標侵權案
發(fā)布日期:2013-05-08
2002年10月26日,豐臺工商分局商廣科根據商標權利人福建石獅老人頭制衣有限公司的投訴,對位于豐臺大紅門地區(qū)的京溫大廈3446攤位進行了檢查,當場查扣侵犯"老人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507件,案值15.2萬元。
經查,"老人頭"是注冊人于1994年12月28日在第25類中注冊的商標,主要在該企業(yè)生產的服裝上使用。而被訴方高麗,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購進加注與"老人頭"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圖形及 文字,并在京溫大廈內進行銷售,此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侵權行為,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可以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這是一起典型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侵權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這種侵權行為可說是一目了然,執(zhí)法機關容易判別,確定侵權行為較為簡便。豐臺分局商廣科在對這起商標侵權案件的調查處理中,發(fā)現侵權人的這種行為有利用不同地區(qū)的法律不近相同的特點,主觀規(guī)避法律的現象,具體表現為侵權人先在香港注冊一個含有知名品商標在內的公司名稱,將該公司的名稱標在商品上,目的是為了讓人認為這是外來的公司,再以香港公司的名義在大陸進行商標、專利的申請。他們利用新穎的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同時將"老人頭"注冊商標的圖形稍作改動,向國家商標局進行商標申請。他們手持商標受理通知書,就認為萬事大吉、已經得到了國際商標局的認可,就可以放心使用了。這說明他們缺少法律知識,不了解《商標法》。《商標法》規(guī)定人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以申請商標,商標受理時并不給予審查,而是在受理后經過審查,符合《商標法》規(guī)定的給予初審,并給予公告,在初審公告期內沒有任何異議的,才能給予注冊公告,這時才是真正地取得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從這種現象中可以看出,侵權人是利用名牌來營造自己的市場,還想得到法律的認可,但又不了解法律,他們現在認識到了不能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因此在申請或使用時將同一類 名牌商標稍作變動,認為這就不是侵權。通過執(zhí)法機關對這類商標侵權行為的查處及《商標法》的宣傳,是侵權人懂得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不只是對完全相同商標的侵權,同時也包括近似商標的侵權。作為執(zhí)法機關應根據投訴人的要求,對商標侵權行為嚴厲打擊,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凈化市場交易行為。